当前位置: 首页 >> 就业资讯 >> 政策法规

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0日 信息来源:白城人才 浏览次数:1869次 字体:[ ]

第一条 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工作按照文件《吉林省就业见习实施细则》要求开展。

第二条 就业见习是指见习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到见习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就业培训,提升就业能力、促进就业的制度性计划。

第三条 就业见习期限为3-12个月,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四条 就业见习人员是指自愿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且申请参加见习前和见习期间无用工备案、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按身份证注明的出生日期起,年满16周岁-24周岁的申请见习期间处于失业状态且未缴纳社会保险(停保三个月以上)的失业青年。

申请参加就业见习人员需办理登记失业且失业登记处于有效期内。每个人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见习单位在招募见习人员时要严格按照以上要求来界定就业见习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第五条 就业见习单位是指在我省依法注册成立、合法经营、自愿接收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具备提供相应配套见习服务、为见习人员提供实岗锻炼机会、并按照规定发放见习补贴的吉林省内各类型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六条 就业见习考核。各见习单位及负责考核人员,每个月末按时上报见习人员考勤情况和见习人员补贴领取表(银行汇款凭证),由人才中心综合科汇总并上报市人社局财务,人社局财务根据月考勤情况将本月补贴汇入见习单位账户。

第七条 补贴申请。见习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市人才中心提供: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吉林省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第八条 补贴发放。就业见习补贴按就业见习人员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天数计算。不足整月的,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发放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2019年起,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见习单位2000元带教补贴。

第九条 就业见习工作流程。

(一)就业见习人员申请:提供高校毕业证书、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就业见习申请表;白城市暨洮北区人才交流中心审核,确定有参加就业见习意愿的人员名单。

(二)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请: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就业见习岗位和数量及其专业人员要求信息、《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就业见习单位协议书》提交至白城市暨洮北区人才交流中心;经人才中心初审、人社局审核后,确定就业见习单位和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向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发布;

(三)白城市暨洮北区人才交流中心组织毕业生和就业见习单位双方对接洽谈;

(四)就业见习单位和就业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单位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排就业见习人员参加岗位就业见习,就业见习人员每月享受约定的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

条 见习人员管理。用人部门要加强对见习生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保密教育。未经允许,见习生不得将接触到的单位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漏。对违反单位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见习生,部门可随时取消见习资格。对于经常请假、长期请假见习人员,见习单位有权终止见习合同。白城暨洮北区人才交流中心随时检查、监督就业见习人员在岗情况。

第十条 见习单位监督。对虚报、谎报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和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限,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以及扣发、截留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就业见习单位资格,并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