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见习单位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有接收见习人员的意愿和能力,并能提供实践工作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就业见习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资金补贴。
第二条 见习岗位是指见习单位提供的,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见习人员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的单位工作岗位。
第三条 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条 见习单位承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核定的见习岗位开发计划接收见习人员报名,确定带教老师,为见习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组织实施见习活动;
(二)按照规定为见习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见习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提高见习保障水平;
(三)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出具《吉林省就业见习鉴定表》
第五条 见习单位确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社会责任感。能够提供一定数量适合就业见习的工作岗位,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
(二)严格履行见习协议。按规定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补贴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具有见习人员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见习工作,按要求及时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建立见习人员台账记录,按要求提供见习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具有劳动安全保障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见习岗位应当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为见习人员提供安
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六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至白城市暨洮北区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审核确定,并与符合条件单位签订 《吉林省就业见
习单位协议书》
(一)《吉林省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创业登记证等信息;16-24岁失业青年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创业
登记证等信息。